本网记者今天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通告》,在《通告》中重申,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据悉,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职工在解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中的作用,促进合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机构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管理中心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督促、监督检查。对经督促仍拖延、拒绝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企业,联合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对经约谈仍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